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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追账公司讲解口头协议的借钱不还能否报案?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129        返回列表

南京追账公司讲解口头协议的借钱不还能否报案?


口头借贷产生债务纠纷的,属于民事纠纷,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需要提供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



    南京讨债公司总结口头协议的借钱不还能否报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南京讨债公司回答能不能通过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吗?



    实践中,当事人间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所以债权人起诉时,只有这份证据的,将很难得到证明。



    南京讨债公司搜集相关法律起诉案例:



    张某与王某母亲李某原系甲公司股东,王某是该公司员工,并负责公司财务报销等工作;而张某与王某则原系乙公司股东。



    王某在上述公司对外往来款转账过程中,用以其名义办理的银行卡进行付款转账交易等操作。



    2007年12月14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王某账户80万元。



    2009年11月3日,张某向公证处就其收到王某的手机发送的相关短信息内容(房子还给你,前提是把泽昕公司股份变更完毕)、接收时间(2009年3月4日17:50:47)等信息详情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张某于2010年8月3日向一审法院诉称:王某因购房需要向张某借款80万元,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到王某建设银行卡上,借款期限为一年,但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73177元(自2008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低利率的标准年利率5.58%暂计至起诉之日)王某辩称:其与张某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的转账属于经济往来,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未向张某借过款,张某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仅为一条短信,该短信内容并无提及借款,只提及房屋归还问题。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